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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