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煤矿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