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