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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