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