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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