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
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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