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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