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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