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