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