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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