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宪法 发布日期:1988-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