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宪法 发布日期:1988-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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