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未分类 ·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未分类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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