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未分类 ·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未分类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宪法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