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未分类 ·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未分类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七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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