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纲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未分类 第一章 总纲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宪法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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