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纲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未分类 第一章 总纲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宪法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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