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纲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未分类 第一章 总纲 第五条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宪法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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