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纲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未分类 第一章 总纲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宪法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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