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 国家机构 ·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宪法 发布日期:1982-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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