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 国家机构 ·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宪法 发布日期:1982-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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