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 国家机构 ·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一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