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 国家机构 ·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宪法 发布日期:1982-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