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 国家机构 · 第三节 国务院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三节 国务院 第九十条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宪法 发布日期:1982-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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