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 国家机构 ·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宪法 发布日期:1982-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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