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在对外交流合作中有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尊严、荣誉、利益的责任和义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