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未分类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未分类 第三十六条 船舶排放压舱水、洗舱水、舱底水,必须向港务监督申请批准。如果船舶来自有疫情的港口,应经过卫生检疫机关卫生处理。装运危险货物和其他有害污染物船舱的污水、洗舱水,应经有关卫生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在指定地点排放。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