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三章 广告行为规范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三章 广告行为规范 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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