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 第二节 发 包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节 发 包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