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 第三节 承 包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三节 承 包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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