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