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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