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三条 护照分为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
护照由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向外国政府推介。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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