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二十六条 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签发的护照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