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二十六条 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签发的护照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二十五条 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向交通部委托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