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四章 拍卖程序 · 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四章 拍卖程序 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四十六条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