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六章 旅游安全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六章 旅游安全 第七十七条 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的级别划分和实施程序,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