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