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十条 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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