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违反本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发布价格预测信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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