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第五章 期货经营机构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第五章 期货经营机构 第七十五条 期货经营机构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期货经营机构的股权。
在股东依照前款规定的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期货经营机构的股权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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