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第二章 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 · 第三节 衍生品交易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第二章 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 第三节 衍生品交易 第三十五条 依法采用主协议方式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可以依照协议约定终止交易,并按净额对协议项下的全部交易盈亏进行结算。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的净额结算,不因交易任何一方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而中止、无效或者撤销。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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