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第五章 期货经营机构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第五章 期货经营机构 第六十六条 期货经营机构接受交易者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以自己的名义为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交易者承担。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经纪业务,不得接受交易者的全权委托。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