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第三章 期货结算与交割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第三章 期货结算与交割 第四十条 期货结算机构、结算参与人收取的保证金、权利金等,应当与其自有资金分开,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在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专户存放,分别管理,禁止违规挪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