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八条 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填写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申请表(以下简称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二)合同或者协议的副本;
(三)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
(四)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五)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保证文书;
(六)商务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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