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十一条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表和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会同国家原子能机构或者会同国家原子能机构商有关部门,涉及外交政策的,并商外交部,进行审查并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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