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第九条 核出口申请表上填报的事项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提出修正,或者重新提出出口申请。
申请人中止核出口时,应当及时撤回核出口申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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