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第九条 核出口申请表上填报的事项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提出修正,或者重新提出出口申请。申请人中止核出口时,应当及时撤回核出口申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