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四条 既是文物、图书资料又是档案的,档案馆可以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进行史料研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