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售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复制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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