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四十四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数据共享标准,提升档案信息共享服务水平,促进全国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共享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本行政区域档案数字资源共享利用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全部法条